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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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熙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6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包括截止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4508001.20元及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本案所涉《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得出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河北熙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律师费96000元; 三、被告国缆能源有限公司、中核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中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熙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河北熙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对被告河北熙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抵押的登记编号为13062019002791动产抵押登记书列明的财产在其抵押担保范围内就其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如被告河北熙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对被告河北熙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质押的登记证明编号为03873590000465298173号中国人民银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列明的唐县光伏发电项目(一期22.5MWp)从2017年9月18日至2027年9月17日期间产生的电费收益权在其质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如被告河北熙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对被告国缆能源有限公司质押的(唐)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2079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列明的被告河北熙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在64000000元范围内就其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如被告河北熙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对被告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登记证明编号为05702857000678284699号中国人民银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列明的应收账款在其质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4340.0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北熙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国缆能源有限公司、中核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中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