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65,307.16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垫付的急救费和门诊治疗费合计6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00元,减半收取367.00元,鉴定费2,420.00元,复印费159.50元,合计2,946.50元,由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19-12-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