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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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2022民初1610号 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714407101X。 法定代表人:成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系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沈锋,系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曾庭熙 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雷文华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