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2022民初1610号

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714407101X。

法定代表人:成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系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沈锋,系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曾庭熙

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雷文华

裁判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09-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