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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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5月21日签署的编号为富登川资服(2019)字第000167600号《贷款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241.27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提前还款违约金(以本金90241.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尚欠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11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