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国昱锂能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湖南国昱锂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所产生的利息逾期利息4743767.9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12日,2019年3月12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 二、若被告湖南国昱锂能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2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名下抵押的八套房产(1、芙蓉区建湘南路162号凤凰大厦1113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2、芙蓉区火焰开发区二片1栋701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3、芙蓉区火焰开发区二片1栋801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4、芙蓉区解放东路曙光商业街D栋408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5、芙蓉区解放东路曙光商业街D栋409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6、芙蓉区解放东路曙光商业街D栋410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7、开福区金马路26号三江新苑1号栋临街商铺107号,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8、开福区湘雅路188号0栋2008号,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责任范围的部分归***所有; 三、驳回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3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5317元,由被告湖南国昱锂能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