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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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肥乡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7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河北省肥乡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7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 三、变更河北省肥乡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7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59410.10元; 四、变更河北省肥乡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7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第八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12124.51元; 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74757.8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13336.97元,共计98094.77元(***领取80094.77元,***领取18000元);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96元,减半收取2898元,由***负担390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担62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负担82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负担94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负担1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