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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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医院 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平凉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76717.74元(包含被告平凉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68200元),被告平凉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名:泾川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9元,减半收取2614.50元,由原告***负担522.90元,被告***负担209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