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凉市人民医院
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平凉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76717.74元(包含被告平凉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68200元),被告平凉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名:泾川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9元,减半收取2614.50元,由原告***负担522.90元,被告***负担209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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