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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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昊龙诚信劳务有限公司 泾川县元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凉昊龙诚信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02800元,***工程款50092元,***工程款16402元,以上共计16929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4元,减半收取计1862元,由被告平凉昊龙诚信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