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泾川天纤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新中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泾川天纤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平凉市新中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下剩的工程款207898.20元及逾期利息30448.42元(利息以207898.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从2017年5月26日计算至2020年6月26日)。

案款汇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3元,由被告泾川天纤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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