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 平凉市人民医院 陕西省人民医院 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庆阳新丝路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00元、财产损失2000.00元,以上合计122000.00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剩余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总计538587.38元; 三、***鉴定费3400.00元,由***承担,庆阳新丝路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四、保险理赔后,***退回***垫付的医疗费用84000.00元,扣除应承担的鉴定费,实际应退回80600.00元。 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款汇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1.00元,减半收取4710.5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庆阳新丝路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