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金协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12287.45元,逾期罚息83930元,共计796217.45元及自2018年4月24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邯郸市金协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62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12962元,由被告***、***、***、***、***、***、***、***、邯郸市金协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