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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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峪关市建设局支付原告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99151.8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二、反诉被告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嘉峪关市建设局逾期竣工违约金614054.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嘉峪关市建设局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708元,由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708元,嘉峪关市建设局负担29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470元,由嘉峪关市建设局负担2500元,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70元。鉴定费及鉴定人员差旅费共计51000元,由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00元,嘉峪关市建设局负担2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