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省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省鑫恒顺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省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省鑫恒顺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77288元,并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湖南省鑫恒顺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42元,由原告湖南省鑫恒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2元,被告湖南省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