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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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2民初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2民初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206689.79元及利息3792500元,并对工程款44206689.79元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驳回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99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4940元,由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990元,由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3950元,鉴定费620000元,由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0000元,由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9940元,由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988元,由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99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