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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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郴州市福腾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负连带责任支付原告郴州市福腾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29027元,并支付2019年9月3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期间的货款利息6087.25元,两项合计共135114.25元;2020年6月16日后的货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由被告***、***、***负连带责任支付至货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郴州市福腾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2元,减半收取1626元,保全费2516元,两项合计4142元,由原告郴州市福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40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