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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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湘0321民督303号 申请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户籍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南塘居委会,现住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青亭村新龙飞组。 申请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29日与申请人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福祥便民卡)》,约定最高额借款本金额度为80000元,被申请人可于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限内循环使用额度借款。期间,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30日向申请人借款80000元,放款确认书上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9年3月30日,借款月利率为3.625‰,逾期月利率为5.075‰(按借款利率标准上浮40%)。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仅偿还利息1014.71元,未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遂向法院提供双方身份证明、放款确认书、《最高额借款合同(福祥便民卡)》等证据并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20年3月5日止计7066.62元,自2020年3月6日起以8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5.07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20年3月5日止计7066.62元,自2020年3月6日起以8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5.07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申请费659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谭歆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曾平 代理书记员 汤白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