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富源富兴百姓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富源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富源营销服务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38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富源营销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后,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