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毕节百矿大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水城县玉舍大坪煤矿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毕节百矿大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4年2月8日起计算至上述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3.00元(已减半),由被告贵州毕节百矿大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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