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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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30545.7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9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992元,由被告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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