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迁西县鹏跃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迁西县鹏跃工贸有限公司向***、***偿还借款本金891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5046864元,共计139568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迁西县鹏跃工贸有限公司向***、***支付逾期利息(以89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6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2771元,由***、迁西县鹏跃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迁西县鹏跃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收款人: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保定西城支行,开户账号:10×××07。当事人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后,请在银行转账凭证原件上注明各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一审裁判文书案号,并将该银行转账凭证原件递交我院案件承办人员或书记员,由当事人自行复印、保存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19-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