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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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经济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202民初429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经济开发区支行,住***。 负责人:佘丽琴,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经济开发区支行员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经济开发区支行员工,住***。 被告:滕华(曾用名滕小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经济开发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青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小妹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