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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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归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尚欠借款17752.04元及利息(该利息及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7752.04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4日起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利率分段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 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五、被告广西瑞春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广西瑞春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元,由被告***、***、***、***、广西瑞春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述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