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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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002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变更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002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支付贷款利息11344.53元、罚息1636.28元;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支付从2020年3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39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95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94元,由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负担3394元,被上诉人***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