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421民初26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

主要负责人:胡建华,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远行,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丹力,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4月1日

开庭日期:2020年7月30日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及费用合计62446.97元,其中本金50000元、利息2838.88元、逾期利息9608.09元(暂计至2019年10月12日,之后的利息及费用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2016年12月22日,被告通过原告官方网站申请办理贷款,被告通过电子渠道验密方式与原告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额度50000元,有效期从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贷款利息按照年利率5.6%执行,有效期内的借款应最迟在额度有效期届满日清偿;逾期罚息按执行年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被告于2016年12月22日支取贷款500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依约还款,截至2019年10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838.88元、逾期利息9608.09元。

被告***没有答辩。

查明事实,2016年12月22日,被告通过原告官方网站申请办理贷款,被告通过电子渠道验密方式与原告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额度50000元,有效期从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贷款利息按照年利率5.6%执行,有效期内的借款应最迟在额度有效期届满日清偿;逾期罚息按执行年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被告登入原告电子系统的方式为双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被告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被告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为,被告承诺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被告于2016年12月22日支取贷款500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依约还款,截至2019年10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838.88元、逾期利息9608.09元。

本院意见,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提供了借款额度,被告支用了借款,合同期满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没有按期还本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后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

被告***应偿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838.88元、逾期利息9608.09元(暂计至2019年10月12日,之后的利息及费用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362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0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蓉

人民陪审员  许淮湘

人民陪审员  黄娟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焱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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