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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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必要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7,019.00元(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0,000.00元已扣除,被告***花费的医疗费1,611.61元由原告***另行返还);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8,738.04元(先行垫付医疗费30,000.00元已扣除)。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