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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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703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的负担; 二、变更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703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返还上诉人钦州市乐居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借款9万元及法定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9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3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4元(上诉人钦州市乐居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817元,上诉人***已预交2914元),由上诉人钦州市乐居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41元,上诉人***负担22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