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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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陕西宁陕县秦南菌业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宁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宁陕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宁陕县秦南菌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574658.11元,并按约定自2020年3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60%支付原告代偿款9574658.11元的资金占用费至该款还清时止; 二、被告陕西宁陕县秦南菌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0元、律师费52800元; 三、被告***、***对原告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宁陕县秦南菌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宁陕县XX镇XX村的不动产其中土地面积2154.63㎡,房产面积2083.72㎡(证号为陕2018宁陕县不动产权第0000095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股权份额42%)、***(股权份额6%)、***(股权份额1%)、***(股权份额1%)所持有的被告陕西宁陕县秦南菌业科技有限公司共计50%的股份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宁陕县秦南菌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的机器设备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855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为简化结算手续,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先由原告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结算。待六被告履行判决时,将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随同本案标的款一并给付原告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