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池市双狮粮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池市双狮粮油有限公司货款94114.9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94114.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20年4月28日起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驳回原告河池市双狮粮油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84元,减半收取1292元,原告河池市双狮粮油有限公司负担227元,被告***负担10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