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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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普洱西盟供电局 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 西盟欣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工程款112438.97元人民币及利息(以所欠工程款112438.97元人民币为基数,利息起算时间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 二、被告***不承担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工程款的给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9元,由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负担3603元,由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8-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