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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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2民初13398号之三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 负责人:肖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彩霞,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正佑。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