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2民初13398号之三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

负责人:肖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彩霞,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正佑。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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