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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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路顺机电销售有限公司 江苏白玉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江苏金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4107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将上述款项汇至下列账号,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4。 二、被告江苏白玉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237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将上述款项汇至下列账号,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3。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负担262元,被告***负担1502元,被告江苏白玉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256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