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常熟市尚湖镇金花面包房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1627.6元,扣除被告***诉前垫付的30650元,尚需赔偿原告6097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返还被告***垫付款人民币30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负担3元、被告***负担51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由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方及被告***均同意在被告保险公司返还被告***的垫付款中抵扣,即被告保险公司返还被告***的垫付款扣除510元诉讼费后应返还被告***人民币30140元。原告方向本院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

(上述费用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帐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原告方的指定帐户为户名:***,开户行中国银行江阴顾山支行,账号:62×××0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帐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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