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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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霍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 六安鑫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丹阳诺威达汽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六安鑫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支付给内蒙古霍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29590.64元;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霍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6150元(原告车轮公司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内蒙古霍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1529元,由原告内蒙古霍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25元,由被告六安鑫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44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4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