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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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882.1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14日),合计54882.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20年5月14日之后的利息,依照《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按借款本金50000元,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6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