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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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为民汽车运输队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8181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上述款项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2000元,上述责任先于被告***履行;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26181元,上述责任先于被告***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