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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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安溪富波米业有限公司 安徽宏禾米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安溪富波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徽宏禾米业有限公司货款1070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20年5月14日起,以10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5元,由被告福建安溪富波米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