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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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左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5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65543.15元; 四、被告阿荣旗那吉镇荣兴运输外运车队和被告大连军鹏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原告***、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58元减半收取7279元,由四原告承担162元,由被告***、被告阿荣旗那吉镇荣兴运输外运车队和被告大连军鹏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承担7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予以信用惩戒、罚款、拘留。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