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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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一、武安新捷能源科技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退还河北昌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保证金20万元;二、武安新捷能源科技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河北昌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四、驳回河北昌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北京佳明众和石化贸易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武安新捷能源科技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河北昌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可得利益损失300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7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045元,共计216798元,由武安新捷能源科技开发公司负担116798元,由河北昌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