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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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安市新捷能源科技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北昌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保证金20万元; 二、被告武安市新捷能源科技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昌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 三、被告武安市新捷能源科技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昌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可得利益损失180万元; 四、驳回原告河北昌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北京佳明众和石化贸易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753元,由被告武安新捷公司承担24400元,原告河北昌捷公司承担1063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