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鹰明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伯坦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威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湖南长丰汽车沙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湖南长丰汽车沙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的债权为票据款50万元以及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从2019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杭州伯坦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鹰明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伯高科技车辆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长丰汽车沙发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50万元票据款以及以50万元票据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从2019年12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杭州伯坦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鹰明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伯高科技车辆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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