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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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大吉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包头市文龙烟花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包头市文龙烟花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浏阳市大吉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597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45977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包头市文龙烟花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浏阳市大吉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为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 三、驳回浏阳市大吉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4元,减半收取257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70元,合计4447元,由浏阳市大吉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包头市文龙烟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