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浏阳市大吉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包头市文龙烟花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解除对***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号为62×××61_000000的账户存款270000元、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号为62×××93_000000的账户存款27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为62×××60的账户存款270000元、在蒙商银行的账号为00×××40的账户存款2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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