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元氏县槐阳热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3138.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院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622.5元,由被告***、***负担189元,由原告***负担4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及邮编,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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