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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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乐市爱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任柱担保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4日至2019年11月23日逾期担保费295000元,律师费3000元;被告新乐市飞云超市中心店、河北金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河北任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乐市爱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乐市飞云超市中心店、河北金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353元,原告河北任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7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