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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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和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清偿原告***工程劳务价款88.543592万元。此款由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至本院的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账号:43×××19)。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第六公司、被告祥达公司、被告和伟公司对涉案工程劳务价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相对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126元,由原告***负担5126元,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并将所负担的受理费付至本院案款专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院接收上诉状部门为立案庭),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