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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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10月15日利息为5355.38元;剩余罚息从2018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20.65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8元。账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