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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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兴化市恒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兴化市恒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22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3090元,由被告兴化市恒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担363元,原告***承担2727元。原告***预交的363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兴化市恒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363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XXXXX02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