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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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蓝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22民初382号 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韩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迪,系该公司客户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24024元即100000元×9.9‰÷30天×728天=24024元,逾期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8月16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4.85‰);2、要求被告***、***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偿还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24024元,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6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4.85‰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1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云红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曹锋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