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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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附加工作酬金201696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为:以附加工作酬金2016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8月23日计算至附加工作酬金201696元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被告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2162元负担,原告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