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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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亿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哈尔滨亿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38,215.37元,并从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0.00元,减半收取2045.00元,由原告承担513.00元,被告承担153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16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